时间:2020-04-22 09:38:14
2020年4月13日上午,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案件,却同为李姓的两个委托人,不约而同来到我所,将锦旗送给他们的办案律师——贾月娟律师。两面锦旗不期而至,不仅是对贾律师办案的充分赞赏,也是对三禾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充分肯定,而两面锦旗的背后更是贾律师缜密的准备和据理力争的论辩。
案例一简介
202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9年5月经被告吴某介绍其向被告李某、赵某提供地瓜秧苗,价款共计98235元,另外,两被告李某、赵某还赊欠原告化肥款、农药款共25370元,合计123605元,要求被告李某、赵某支付前述款项。
被告李某、赵某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经与委托人李某、赵某沟通,我所律师认为原告刘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刻意隐瞒了被告提供土地、原告提供地瓜种共同繁育地瓜秧苗的事实,双方间系合伙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避免了七万余元的损失。
案例二简介
2018年6月24日,李某夫妻通过房产中介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后李某夫妻向房产中介支付了购房定金和中介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夫妻将购房款一次付清。2018年7月4日,原告李某夫妻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产中介人员告知张某没有时间到现场办理过户手续,委托其代为办理,并出示了张某的委托书。后房产中介人员又以帮助李某夫妻少缴纳税费为由,让李某向房产交易监管账户转款40万元,剩余8万元购房款由其代收后转交给第三人张某。
李某夫妻在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后从张某处得知其所售房屋价格为45万元而非48万元,后李某多次找房产中介人员要求返还多收的购房款,但均被拒绝,因此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维权角度错误,应当按不当得利起诉第三人张某,驳回李某夫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房产中介人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李某夫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房产中介公司赔偿李某夫妻3万元及利息。
律师寄语
个人合伙关系中通常各合伙人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忽视对出资、盈亏分摊的明确约定,且多数情况下合伙期间的账目不清,这就很容易导致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无法清算,导致纠纷的产生,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合伙关系设立时务必将君子协议落实到纸面上。
二手房买卖中,基本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严格隐蔽,为避免房产中介人员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授权房产中介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对合同签订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房屋款项避免中介人员经手,以免房产中介利用其信息优势低价购买后高价转卖。